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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及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的通知

时间:2012-01-1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免除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
及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我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除小微企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和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请申请免缴上述两项费用的小微企业事先提交如下材料,以进行资格认定:
一、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见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http://wenku.baidu.com/view/9f7c8d4d767f5acfa1c7cd6b.html)。
二、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申请表”或“小型微型企业免缴ATA单证册签证费申请表”。
三、 所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1、在申报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时须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贸促会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申请表;
(2)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5)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或税收部门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2、在申报免缴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时须提供如下相关佐证材料:
(1)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情况;
(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证明,以证明企业从业人数;
(4)货运代理、物流公司、会展服务公司等非货物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时还应提供货物所有权人授权其对货物自由处分权的相关证明。
四、 申报时必须结清2011年以前已发生所有费用。
五、 申请当年有效,但免征费用从申请核准之日起执行;在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已申请免费的企业进行资格复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相关企业至我会办证大厅办理。
特此通知。
受理地点:无锡市中山路359号东方广场B座11楼B室
联 系 人:过叙军 沈晓华
联系电话:0510-82706281   82764237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doc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doc
3、《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签证费申请表》.doc
4、《小型微型企业免缴ATA单证册基本手续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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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贸促会